当前位置: 主页 > 德源资讯 > 业内风向 >

南极游升温 可持续发展仍需一把环保密钥(2)

时间:2018-02-13 08:52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肖玮 王莹莹
 
国家城市环境污染控制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员彭应登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国家海洋局作为海洋主管部门发布这个规定及时到位,是我国履行国际责任的一种体现。新规的出台,能够有效促进南极旅游等规范化发展,也在国际上起到了良好的表率作用。“保护南极环境需要世界多国的共同努力,只靠中国一个国家是不够的。”另外,业内普遍认为,随着我国游客数量持续攀升,中国在南极的“朋友圈”中越来越活跃,也必将掌握更多旅游话语权。而旅游企业如果能够始终符合环保要求,加之产品价格降低,未来中国人赴南极旅游的市场还有很大增长空间。
 
政策仍待完善
 
尽管近期新政接连发布,但我国对于极地科考、旅游等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早在2004年,国务院就颁布了第412号令,对南、北极考察活动实行审批制度。2014年,国家海洋局发布《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对可能给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带来较大影响的6类活动进行许可管理。自加入《南极条约》以来,我国还陆续批准了《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等重要国际南极法律文件。
 
不久前,北京市旅游委也要求各大旅行社出团前30天备案团队信息,同时游客要签订环保承诺书,减少对南极等生态脆弱地区的环境破坏。据了解,在南极活动的管理方面,国家海洋局主要负责组织和审批许可等事情,而旅游主管部门则主要对旅游企业行为合规进行监管。不过,国家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副巡视员陈丹红也公开表示,由于我国南极立法仍处于人大立法计划阶段,出台尚待时间,使得相关规定的提出缺乏上位法依据。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院长董跃也提到,目前针对南极旅游等活动出台的只是政策性法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游客、企业违背相关规定,也只是违规而并非违法,约束力确实较弱。
 
更值得关注的是,目前欧美等国家已经出台了南极的相关法律,例如美国早在1990年就颁布了《南极保护法》,禁止其公民在南极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因为此项活动对南极环境的毁坏是无法估计的,1993年美国制定《国家环境政策法案》,该法案也适用南极地区,积极推动南极环境保护。 “我们期待南极相关法律的尽快出台,同时未来管理部门还将细化规定,使南极活动走向规范化。” 陈丹红说。

(责任编辑:Mark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