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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旅游合同六大格式条款(2)

时间:2016-10-29 16:38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李大林 穗消宣
 
  常见条款五:免除法定义务
 
  “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含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根据《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本条款的表述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免除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常见条款六:加重消费者责任
 
  “为保证旅游者的旅游安全,旅行社应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游团报价中含此保险费。”
 
  分析:《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可见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其保险费应当由旅行社承担。本条款将本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费用列入旅游团报价,要求消费者负担,涉嫌免除自身法定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

(责任编辑:Mark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