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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劳工法》规定 严寒天气雇主有义务保护职工不受冻

时间:2017-01-19 14:20来源:欧洲时报 作者:周文仪 编译

 【欧洲时报周文仪编译】雇主对严寒下工作的职工必须调整工作条件,给予职工更多的休息次数,提供有暖气的室内或特殊的装备等。但法律未明确确定严寒的起算温度。

 
《劳动法》4121条第1款规定雇主必须“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气候等情况的变化,采取相应和必要的措施”。具体来说,雇主必须在一份统一的文件中编列注明“企业中或机构中每个工作单位的风险,包括与气温变化有关的风险”。雇主必须制定一套万一出现严寒的行动方案。
 
零下5度起但法律未明确说明严寒的起算点。《劳动法》未提到任何温度限度,未说明在什么温度以下工作对身体有危险或是从哪一个温度起雇主必须采取措施。
 
据全国预防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安全研究所(INRS)的标准:从零下5度起,在这个温度下工作的劳动者冒着直接的危险。
 
此前政府制定“工作艰苦工时账户”时,也以这个起算点为准,这是涉及“极端温度”的一个标准。
 
职工的权利
 
在气温特低的情况下,户外工作的职工应可进入有暖气的室内休息,有热的饮料供应、能够晾干衣服或有地方放置替换的衣服。除了供应职工所需的御寒服装以外,雇主必须“按情况设立特殊的休息措施,为在非常低的气温下工作的职工提供更多的休息时间”。
 
涉及谁?
 
这涉及所有在“自然的”冷气温下(与“人为的”冷冻库、冷藏室相对而言,譬如屠宰场)长时间或短暂工作的领薪职工。包括房屋建筑工人、农场或林场工人、公路或铁路维修人员、街道清洁工、渔民、在户外摆摊工作的商贩等,也涉及路面有薄冰和/或下雪天,为了职业活动而驾车出行的人。
 
谁来监督?
 
劳工处监察员(INSPECTEURDUTRAVAIL)可能突击检查,以核实雇主是否遵守规定。地区劳动局(DIRECCTE)也可能对房屋建筑与公共工程企业和户外摆摊的商人加强监督。未遵守规定的雇主可能接到督促遵守规定的催告通知书,严重时可能受到刑事惩罚。
 
职工可行使退避权
 
工作场所的风险不是只特定指极端的温度。《劳动法》4131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如果注意到工作场所对自己的生命或健康有严重和迫在眉睫的危险,或欠缺保护措施,“可拒绝工作。但必须证明其忧虑有“合理的理由”。另外,企业卫生安全及工作条件监督委员会(CHSCT)的职工代表也可向雇主发出警报。
 

(责任编辑:Mark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