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德源资讯 > 媒体观察 >

旅游法实施三年:市场逐渐规范 “黑导游”问题仍存

时间:2016-10-12 08:55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Markus

    3年前的10月1日,旅游法开始实施。旅游法对“一日游”“黑导游”等问题进行了严格规范。3年过去了,这些痼疾顽症是否得到了有效解决?旅游品质是否得到了提升?回顾今年的国庆假期,我们也许可以从中找到一些答案。

 
  低价报团却高价购物,游客维权困难多
 
  国家旅游局10月7日发布报告显示,今年国庆黄金周期间,全国共接待游客5.93亿人次,同比增长12.8%。与之形成正相关的是广大游客的幸福指数,“舒心了”是很多人对“七天乐”的评价。特别是根据旅游法相关规定,旅行社应当和旅游者订立合同并告知旅游服务安排的具体内容。同时,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这些都让游客越来越感受到“放心消费”“明白消费”。
 
  那么,“低价团”真的得到根治了吗?这两日,游客小汪就吐槽了一番:10月1日在家乡合肥办婚礼,然后2日至7日飞往云南旅行。由于该行程计划早已确定,他在今年7月就上网预订了一个价值1080元的“双飞六日游至尊尚品之旅”。“价格便宜本以为是由于预订时间早,去了当地才知道,真的是一分钱一分货。”
 
  “按照网订合同,昆明、大理、丽江确实都去了,但时间非常仓促,有些景点还没转到一半就被催促上车。”小汪说,“令人气愤的是,一路上导游不仅不好好讲解景点知识,还一个劲地宣传当地的翡翠玉石。在昆明的一个民族村里,以车子检修为由在一家玉石购物店停留了两个多小时,店员与导游一起怂恿我买了一对玉镯,买完就后悔了。”
 
  实际上,这种宣传推销已是旅行社、导游的一种惯用伎俩,并且还可能成为对现行法律的规避。“旅游法中‘不合理’‘诱骗’等表述很难明确界定,也很难有证据证明购物是有回扣的,这就导致监管乏力。再加上游客权益保护意识缺位,对旅行社提供的合同样本往往是拿过来就签,这种模糊的合同条款难以事后维权。”广东财经大学教授张伟强说。
 
  记者曾经跟随全国人大常委会旅游法执法检查组进行执法检查,通过一些座谈、暗访还了解到,正规旅行社可能会因法律约束而放弃“低价团”,或者只是在旅途中耍点“小把戏”,迫使游客购物。随着正规旅行社在该领域的“退出”和“收敛”,一些“小作坊”旅行社却“迎来了商机”,致使“低价团”出现死灰复燃迹象。
 
  “还是有很多人找我们,主要是因为便宜,我们也会对旅游产品进行包装。”一个私人旅行社老板曾告诉记者,“逛完购物点后,游客也许会后悔、不满。对此我们早有防备,比如尽量避免提供旅行社的发票、协议等带有信息的资料,游客们事后只能拿着一个通用的旅游协议书投诉,根本没啥用。我们的旅游大巴也都是临时租用的,返程时我的导游会借机中途下车,等到游客想起要找到我们时,早已不见踪影了。”
 
  “黑导游”难保旅游质量,执业自由化应与法治化并重
 
  打开网络,“北京黑一日游称十三陵景点不宜下车”“张家界宰客团伙追客赶客,强制游客参团消费”“白洋淀周边村民组建‘黑船’拉客入淀”等都是今年国庆黄金周期间的热门微博,“黑导游”一直被广大游客诟病。
 
  旅游法规定,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但据旅游管理部门反映,为了节约人力成本,很多旅行社与导游之间只是临时雇佣关系,后者没有固定工资,主要收入只能来自接团收入,甚至是游客购物的回扣,如此旅游质量就难以保证了。
 
  前不久,为推动旅游产业、导游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国家旅游局制定了《关于深化导游体制改革 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的意见》,旨在打破导游执业渠道由单一旅行社委派的传统模式,明确导游可以“自由执业、自由流通”。
 
  目前该项改革正在试点阶段。但实践证明,自由化、法治化互为一体,缺一不可。“下一步应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健全旅游行业信用机制,比如将游客投诉进行社会曝光,使游客分得清导游服务的好坏。同时注重保障游客权益,特别是未来的旅游模式可能是导游和游客的一对一服务,如果游客在旅游中遭受各种损失,该如何维权?相关保险、救济制度亟待配套。”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副教授王惠静说,还应考虑建立健全导游的薪酬保障制度,让导游执业得到应有尊重。
(责任编辑:Mark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