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建立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制度,规范相关保护措施,进一步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工作。该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红色资源丰富,但保护利用存在产权多元、管理不够顺畅、保障力度不够、整合程度较低等问题。”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黎藜介绍,通过立法完善相关制度,有助于推动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进行。
规定明确了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的认定、责任与权利。红色资源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是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针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当制定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保护措施,开展日常巡查、保养维护、监测评估和应急演练,发现重大险情或隐患,立即向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针对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当建立鉴定、编目、档案、保养、修复和复制等制度。
规定提出,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当定期向红色资源工作部门报告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红色资源工作部门应当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并通过警示提醒、约谈、指导等方式督促相关保护责任人履行职责。对于欠缺保护能力的红色资源所有人或使用人,市、区县政府可以依法通过购买、置换、租赁、补偿或者接受捐赠等方式,变更红色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重新确定保护责任人,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依法签订协议的方式,在不改变权属的情况下成为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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