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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部: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被取消等级后3年内不得再申报(2)

时间:2019-12-31 13:44来源:文化和旅游部 作者:佚名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可以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统一设计的等级标识、标牌样式,自行制作简洁醒目、庄重大方、具有自身特点的等级标牌。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将等级标牌置于度假区内醒目位置,并在宣传推广中正确使用其等级标识、标牌。
 
未被认定或者被取消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等级标识、标牌。
 
第十一条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变更名称、管理机构或者调整空间边界的,应当自变更或者调整之日起2个月内,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部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采取重点复核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调查、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对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进行管理和复核。原则上每3年进行1次全面复核。
 
第十三条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部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
 
(一)经检查或者复核,部分达不到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的;
 
(二)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不健全的;
 
(三)游客投诉较多或者旅游市场秩序混乱,且未及时有效处理的;
 
(四)因管理失当,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较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变更名称、管理机构或者调整空间边界未及时备案的;
 
(七)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部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一)经检查或者复核,与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差距较大的;
 
(二)存在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的;
 
(三)资源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
 
(四)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七)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应当及时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整改期限届满后,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文化和旅游部检查验收。通过检查验收的,下达整改合格通知;未通过检查验收的,文化和旅游部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第十六条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受到取消等级处理的,自取消等级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部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对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品牌建设和形象推广等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鼓励地方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在土地使用、金融支持、人才引进、宣传推广等方面,对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提供支持与服务,为旅游度假区建设和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九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下发〈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5〕81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Markus)